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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信银行擅自扣钱 客户很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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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信银行擅自扣钱 客户很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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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4-4-1 10:31:58 浏览:  41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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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南网 李万宅 见习记者 黄章富
文章整理:诏安集合网 CC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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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4月1日讯 日前,漳州市民严先生拨打本网漳州热线0596-2956089反映:2010年,他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到了,因为没有及时还款,被中信银行告上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以败诉收场,判决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共11344元。然而,在法院判决一个月零五天后,这两笔费用均被中信银行在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以“代理业务”的名义擅自扣除。对中信银行违规从个人账户上扣款的行为,严先生很是气愤。
  严先生:“两笔费用”均被擅自扣除
  据严先生介绍,2010年7月15日,为了公司的经营周转,严先生将自己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湖大厦某房子作为抵押物,向中信银行借款4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5.31‰,逾期还款的罚息为月利率的1.5倍。同日,以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中信银行依约放款。2011年10月12日,12个月借款期限到了,严先生仅偿还中信银行本金47437.2元,尚欠银行本金422562.8元。
  为此,中信银行将严先生告上芗城法院,芗城法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严先生查看芗城法院作出的“(2011)芗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书得知,2011年11月17日,芗城法院作出判决,他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422562.8元,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5.31‰的1.5倍计付罚息,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400元及该案受理费7887元(减半收取3944元)。
  “2011年12月22日,我还清了中信银行的贷款欠款及利息,卡上还有一些钱”,严先生说,当时是法院判决的一个月后,他还款的时候都还不知道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也未发现当天被中信银行扣了两笔“代理业务”。
  芗城法院:原告未申请执行该案判决
  “芗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我知道后不服,就算是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中信银行就能擅自从我的个人账户上扣钱吗?”严先生对此提出了质疑。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信银行相关负责人,中信银行漳州分行信贷管理部张经理表示,中信银行扣除严先生这两笔款,依据是芗城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的一份关于“(2011)芗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对此,严先生提出:“就算生效了,扣除这两笔费用,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吗?”对此,芗城法院的回复是:“经查阅我院执行档案,原告(记者注:指中信银行)至今未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记者注:‘(2011)芗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中信银行:随时都可以退款
  “未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就擅自从客户的卡上扣钱,以后谁还敢把钱存入中信银行?”严先生说,中信银行的行为让他不能接受。因此,2013年7月,严先生就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申请再审,经漳州中院法官的调解,2013年8月21日,严先生与中信银行达成协议,中信银行同意严先生不再支付原审判决的律师代理费74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由中信银行和严先生各负担一半,即1972元,中信银行须退还9372元给严先生。
  近日,严先生告诉记者,他至今仍未拿到中信银行应退回给他的钱。对此,中信银行漳州分行信贷管理部张经理回称;“因为联系不上严先生,所以钱至今还没退还给他,只要严先生来拿我们随时都可以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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