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保障性住房制度,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经2017年第二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进一步扩大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诏政综〔2015〕53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诏政综〔2015〕54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诏政办〔2015〕84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特定人群申请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诏政综〔2016〕79号)等文件基础上,将我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管理条件由“南诏镇居民户口(不含农业户口)”扩大为“南诏镇居民户口(包含农业户口)”。
二、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县教育系统在乡村任教的在编教师、卫计系统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以及县直单位驻乡镇的派出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列入我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
三、相关规定由县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