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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闻] 诏安2家县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 超支费用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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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闻] 诏安2家县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 超支费用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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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怪兽 发表于 2015-12-30 10:08:26 浏览:  20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闽南网12月5日讯 昨天,海都记者从漳州市卫计委获悉,《漳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按病种(组)付费工作指导方案(试行)》近日出台。本月1日起,漳州市人民医院等18家县级公立医院,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实施按病种(组)付费。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按病种支付自付金额,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
  18家县级公立医院分别是:漳州市人民医院、漳州市第三医院、龙海市第一医院、龙海市中医院、龙海市第二医院、漳浦县医院、漳浦县中医院、云霄县医院、云霄县中医院、东山县医院、东山县中医院、诏安县医院、诏安县中医院、南靖县医院、南靖县中医院、平和县医院、长泰县医院、华安县医院。
  老年性白内障、鼻窦炎、肠炎、单胎剖腹产、胃炎、腰椎间盘突出等200个病种被列入漳州市住院患者按病种(组)付费病种库。按照要求,新农合首批开展按病种(组)付费的病种数不少于120个病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则不少40个病种,病种范围以后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
纳入按病种付费,医院应事先告知患者
  首诊符合条件的病例,务必纳入按病种(组)付费,纳入的病例应遵守临床路径进行诊疗,每个病种(组)设定A、B、C三条临床路径。A路径针对普通病症,B路径针对有较严重的合并症等,C路径针对病情比较复杂或出现严重并发症。
  各医院要严格坚持患者知情同意的原则,凡第一诊断符合按病种(组)付费的住院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但事先应告知患者。医院不得以年龄、健康状况等为由,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拒于按病种(组)付费管理之外。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等情况,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并退出按病种(组)付费管理程序。
实际费用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实行按临床路径付费制度,其中A、B路径均实行定额收费,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按病种支付自付金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定点医院补偿费用。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C路径按现有政策按实结算。
  A、B路径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定价标准的85%;新农合支付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定价标准的60%,剩余部分由患者个人自付;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支付比例与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一致。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对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拒不执行按病种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被取消
  各医院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同一患者在15天之内,以同一诊断再次住院,经各县(市、区)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管理中心认定,属未执行完临床路径并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而出院者,其再次住院的费用由首次接诊住院的医院全部承担。
  各医院不得因实行按病种(组)付费政策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和住院时间;不得未达出院标准提前让病人出院或分解住院;不得采取变更疾病名称推诿、拒收病人,或无故不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也不得将按病种付费以外的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否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补偿款,涉及欺骗、套取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按病种(组)付费工作的实施情况,将被纳入县(市、区)医改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拒不执行按病种(组)付费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医院,卫计等有关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海都记者 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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